公司員工廉潔從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企業與員工隊伍的良好形象,促進公司全體員工誠信從業、廉潔自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全心全意地為公司工作,切實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個人的良好聲譽。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全體員工應當忠實維護公司利益,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接受或索取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個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輸送;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2)將公司業務往來中的折扣、傭金、禮金等據為己有或私分;
(3)將公司業務往來中的物品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獲取:
(4)利用公司的資源、業務渠道、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為本人或他人從事牟利活動或利益輸送;
(5)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事情。凡在公司以外的企業任職、兼職或收取報酬者,應向其所屬的人力資源部門申報,證明與公司無利益沖突,并經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準,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
用公司的資產以個人的名義或他人的名義,在國(境)內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股票、購置不動產或其他經營活動(經董事長批準的除外 );
(6)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財物;
(7)授意、指使、強令員工從事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活動;
(8)瞞上欺下,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突發事件、重大事故、經營成果和其他重要情況;
(9)有其他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民營
第五條 公司將建立下列監督機制,以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設立投訴檢舉信箱,并在員工手冊上公布舉報投訴專線電話、接受內部員工投訴檢舉;
(2)公司根據投訴檢舉資料進行檢查和調查,聽取被投訴檢舉人員的陳述和申辯,收集有關證據、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 各公司執行總裁、公司各部(室)負責人,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各高級管理人員以身作則、遵守本規定,同時抓好本規定的貫徹實施。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將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七條 全體員工的廉潔從業情況,人力資源部門將作為考核、任免、升遷的重要依據和內容。
第八條 為提高廉潔自律意識,從思想源頭杜絕違規違紀事件的發生,使員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全體員工簽訂廉潔從業承諾書。各級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其管轄員工承諾書的簽訂和存入員工檔案的工作。
第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處理辦法:責令違規者退還其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并視情節輕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處理決定:
(1)批評教育;
(2)降職或免職;
(3)解除勞動關系。
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直至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處理程序:由公司監察部提出處理意見。高級管理人員,由集團最高領導處理;員工,由人力資源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